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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外的活动组织者需要负哪些责任

时间:2012-03-07 20:47来源:辉少 作者:hbhwj2240 点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际间交往日益紧密,交往方式也越来越复杂多变。在日益繁多的社会活动中人们既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行动自由,同时又要注意到其行动自由对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而引发不当与损害。如何使二者保持一种平衡也是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际间交往日益紧密,交往方式也越来越复杂多变。在日益繁多的社会活动中人们既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行动自由,同时又要注意到其行动自由对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而引发不当与损害。如何使二者保持一种平衡也是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国内外学者都对此进行过有益的探讨。但对于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直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探讨,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第一部分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经营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范围应该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主要是指非营利的社会活动主体。第二部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考察,从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原则、社会总成本理论三个方面阐述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素、内容、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第四部分从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类型以及违反义务的阻却事由等诸方面对社会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述。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选取学界较少论述的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角度,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对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认定理论及责任规制进行较为具体的论述。并且通过对户外运动、社交主人等特别类型进行的分析,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范围。意在纠正只重视经营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研究的偏颇,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体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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