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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和秘密范围确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诈骗罪 犯罪构成。 第十七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单位在利用目的实现后,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销毁测绘成果及载体,并向提供该成果的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第四章 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需要利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测绘成果信息系统查询所需的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拨款。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看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利用省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省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含卫星连续跟踪站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00、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省辖市、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关于表见代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证明函; (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表; (三)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政府批文、立项文件,或者合同、协议、委托书和中标书等; (五)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向境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人提供,并按规定标注密级。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