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窃取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窃取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008-08-0507:46:08) 标签:杂谈分类:案例分析 窃取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关键看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马成福 一、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10月期间,M公司点检车间工作人员王某等六人窜至M公司精炼分厂F炉,采用在低配室调节电线的方式窃取M公司钼铁400多公斤,价值人民币多元。另查明,M公司点检车间工作人员的职务是负责全公司电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M公司精炼分厂F炉的钼铁等矿石材料添加是M公司主控车间工作人员的职务,即M公司点检车间工作人员没有管理、经手M公司钼铁等矿石材料的职务。 二、分歧意见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等六人是M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M公司矿石材料输送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被告人王某等六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M公司矿石材料窃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等六人虽然是M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负责保养和维修M公司矿石材料输送机械,但是,被告人王某等六人对M公司的矿石材料并没有管理和经手上的职务便利,其将M公司矿石材料窃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三、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六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认为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处理该案的关键。 1、工作与职务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任务来讲,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会存在许多工作任务,其中包括职务,职务仅仅是工作任务中的一种,是相对固定的一种工作任务。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有的工作任务,并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权利,当然了,绝大多数工作任务都具有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权利。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种情况下与利用工作任务上的便利是一个意义。但是工作任务与工作是不同的概念,具体来讲,工作与职务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职务是指按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事情。如某人讲,我在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工作,其实质就是讲他在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但并没有讲其从事什么职务,更不等于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财物都归他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工作人员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只有与其工作任务相对应,即只有与其职务相对应,才可能是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事实上,在每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每个工作人员往往只从事一项工作任务,即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甲工作人员在从事甲工作任务时,利用自己是单位职工的工作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乙工作人员在从事乙工作任务时,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的财物,其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为,此时的甲工作人员并不具有从事乙工作任务的职务。因此,刑法在规定职务侵占罪时,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把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其原因就在于此。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司法实务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有多种理解,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职务"是指管钱管物的职务,即行为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职权。"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假借各种合法形式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其形式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貌似合法,实质上却是非法侵占,即合法持有,非法占有。从而使本罪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而由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赋予行为人职务,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因此本罪同时具有明显的背信性质。简言之,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从而为其侵占行为提供了特有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只是有接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或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则不应视为"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无权持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要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无法假借任何合法形式的,只能认定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里的主管,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权。享有主管本单位财物职权的,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等。这里的管理,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这类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这里的经手,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M公司是一个国有控股的钢铁生产公司。在M公司中存在许多工作,根据工作规定划分了许多工作岗位,每个工作岗位都具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即每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有相应的职务。具体来讲,M公司点检车间工作人员的职务是负责全公司电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全公司电机设备及其零部件、电线、各种维护和检修的工具及其仪器等财物都是点检车间工作人员合法持有的公司财物。M公司向高炉加入的钼铁等矿石材料,对比一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具体由M公司主控车间工作人员来管理和经手,对M公司高炉加入钼铁等矿石材料的任务是由主控车间工作人员来完成,钼铁等矿石材料是主控车间工作人员合法持有的公司财物。也就是说,如果点检车间工作人员在履行M公司电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过程中,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M公司电机设备及其零部件、电线、各种维护和检修的工具及其仪器等财物,那么点检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M公司的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点检车间工作人员在履行M公司电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过程中,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M公司钼铁等矿石材料,那么点检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M公司的财物,应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王某等六人是M公司点检车间工作人员,其职务是负责全公司电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其不是M公司主控车间工作人员,不具有管理和经手M公司向高炉加入钼铁等矿石材料的职务,其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窃取M公司向高炉加入钼铁等矿石材料,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等六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发表于2006年4月28日《皖江晚报》A10版) 历史上的今天: 课堂教学改革的思考课堂教学改革的尝试与思考2011-11-15失恋33天优酷失恋那天,匆匆那年2011-11-15如果爱请深爱如果爱请深爱2011-11-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