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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时间:2012-03-09 15:50来源:猴子捞月 作者:迷梦rainbow 点击: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物权法即使未经出质人同意,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也是可以善意取得质权的,那么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说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质权的无效。是否有些不妥。 物权法出台后,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是不是应该废止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是理解了,但我表达的时候还是觉得有点困难。 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听听犯罪构成要件。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你再仔细读一下。94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谁不知情?是“出质人”不知情。但对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他提及了么?没有!所以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也就是说第三人知情,但出质人不知情(这种情况不属于质权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不知情,出质人也不知情。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是“第三人”不知情。也就是说这里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第三人不知情,出质人也不知情,才适用106条。 综上:转质的时候,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转质有效(物权法106);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转质无效(担保解释94) 当然,我觉得这种立法,是没有多大必要的。担保法解释94条与物权法106条,在其他构成要件上是一样的,如出质人对质物无权处分,出质物为动产,质押合同已经成立,质物已经交付等等。唯一不同的,就是第三者的心态。第三人知不知情是个主观心态,如果真到了诉讼时,其主观心态是很难考察的。当然不是说物权法的立法就没有意义了,至少它用法律条文,再次肯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我觉得吧,虽然设定的质权无效,但是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责任应当是由设定质权的那个人去承担。
你要看清前提,物权法说的是参照106条第二三款规定所取得的才能适用, 而不是所有。
恩,凡事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相冲突的,都以物权法为准 此条规定的是质权的转质,使用善意取得
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的地方,适用物权法的条款。
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是旧法,同位阶的法律,从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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