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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还是侵占?离婚后财产纠纷?

时间:2012-03-12 01:24来源:宠儿 作者:淡柳简约小屋 点击:
A与B协议离婚。约定土地补偿款与小孩均分。离婚后,B领取土地补偿款8.4万元。A知道后,向其要应得份额。B不给。起诉到法院。 此案具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必须他方受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A与B协议离婚。约定土地补偿款与小孩均分。离婚后,B领取土地补偿款8.4万元。A知道后,向其要应得份额。B不给。起诉到法院。

此案具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必须他方受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以不当得利立案。

但也具有侵占的特征: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2万元)。

作民事案件处理妥,收养个女孩。还是作刑事案件处理妥呢?

返还财产

应该仍然是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吧?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离婚后发现的(47条)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吧。

该案已明确了分割。因而不宜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不当得利案由很牵强,又不是多分了征收补偿款给被告,而是被告将别人的份额据为己有。

按照《民法通则》117条,学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是应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属于侵权责任。

婚姻法(二)8,是说应受理,但采用什么案由,不一定就应采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吧。

是不是民事部分行使物权确认纠纷,确认出原告应得分配数。如被告拒不交出,由原告实行刑事自诉?妥吗?

请继续发表意见。

没有必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是司法解释第8条所说的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这种案件的案由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比较妥当,不过,不当得利的案由也行,这个从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上看,二者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但不支持"侵占"之说。

不偏不倚,为中;平常之道,为庸;遵循事物发展规律者,为格物。是故取乎中庸,向之格物。表见代理论文

支持山里人老师的观点,本案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请提意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曾与被告陶的离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反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告领取土地补偿款后,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得份额补偿款的义务。被告不将补偿款给付原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对原告曾、陶要求被告陶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离婚协议中,因处分了家庭共同成员胡的部分,对该部分的处分属于无效处分,基于所得补偿款为8.4万元,剔除胡应得的份额,原、被告只对6.3万元具有处分权。因而,对原告要求分得8.4万元中的三分之二即5.6万元的诉求,本院对原、被告无权处分的部分不予支持,只支持对6.3万元的分割诉求。对该6.3万元,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约定均分,该分配意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陶仍为未成年人,仍需由法定监护人对其财产行使监护权,本院征询原告陶意见,对原告陶要求以陶名义存入银行并由被告陶监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本案案由,立案为不当得利纠纷,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宜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为宜。同时,本案,既是给付纠纷,又是确认纠纷,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曾、陶与被告陶争议的8.4万元土地补偿款中,原、被告仅对其中的6.3万元有处分权;在6.3万元补偿款中,原告曾、陶、被告陶各应分得2.1万元;

二、限被告陶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曾支付原告曾秀玲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1万元;

三、限被告陶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以陶为开户名将原告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1万元存入银行,该款项由被告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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