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条如果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应该无效了吧??但是四十九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的责任由代理人负责??高手解释下~谢谢了 举例说明: 经理小王经常去公司旁边一个饭店吃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公司和这个饭店有帐户协议,小王可以签单结账,不必支付现金 有一天,该公司炒了小王,解聘。但是小王中午仍然带了几个人去吃饭,说是客户,该公司也没有通知饭店解雇小王的事,听说创业评测。于是饭店老板仍然让小王吃饭后签单走人 这种情况下,饭店老板是相对人,小王是代理人,那个公司是被代理人 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能以小王已经解雇为理由拒绝付这笔饭费,因为饭店老板有充分理由相信小王还是有代理权的 呵呵,不明白可以继续问 第四十八条是指无权代理,第四十九条是指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相比就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创业政策。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误解的发生没有过错。与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能够产生与合法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本人(被代理人)全部承担。 你研究下“表见代理”就明白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