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牛奶人把牛奶送错地方,不明真相的受到牛奶的人把牛奶扔了,问是无不当得利,还是侵权责任? 我选侵权,但是答案说不是侵权责任,因为不明真相受到牛奶的人又把牛奶扔了,无过错,又是"善意"! 我认为一般正常人都能推定"这肯定是送错的牛奶",主观上应该知道,知道了就不是"善意",对比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如果把那人收到的不是"牛奶",而是换成"黄金",他说"不知情",把"黄金"也扔了,这还是"善意"啊? 这题是不是有毛病?
[best]不明真相的收到牛奶的人把牛奶扔了,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侵权。因为,那人可以以为那牛奶是他自己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他那天就是不想喝了,当然可以扔了;再有,人家把一盒屎送到他家,他可以扔了也可以用来做肥料。以前我也做过这一题:),呵呵,祝你学习进步哦!谢谢! 说做过相似的题目,我内心就安稳了
回答者:黄文坚律师来自团队正大五星律师团|四级采纳率:37% 擅长领域:法律公务办理购房置业 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自己是小白!
SB,看清楚没,问的是"扔掉牛奶的行为",你TM司法考过没,装13!
这是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的损失而取得利益,应该是不当得利。
他没得利益,把牛奶扔掉的后果,看清楚点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许答案不够严谨,但是应该可以解释明白。1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下面另附一段王泽鉴的论述:不当得利是德国法学的特色,侵权行为、契约都是自己一个领域,不当得利是能够调整整个无权利财产变动的机制。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国大陆的不当得利很简单,只是一个条文。不当得利法在英国是有的,英国从Dobbs以来,有众多不当得利的讨论。台湾的不当得利本来是个统一的规定:一人受益而没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德国还划分给付、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台湾经过很多学者讨论,就将台湾的统一的不当得利改变成了德国型的非统一的、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对德国法的继受就变成了实务与学者的通说。参考资料:原创(武汉大学法学院)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hㄓ选zъbn纽ヒin纽ヒwηˉwηˉhㄓ选xω-9-92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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