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2011年04月06号--不当得利(★)

时间:2012-03-17 16:03来源:慈净斋 作者:水妖 点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考点解析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考点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债的一种独立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不在损害赔偿,因此不当得利之债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仅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以下详解此四项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受益人在财产上受有利益。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财产状况与"一定行为或事件不发生时"其应有的财产状况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1)财产的积极增加。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的利益,即其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具体表现形式有: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事实上表见代理案例。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④劳务或物的使用,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②财产的消极减少("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指可得利益的丧失。需要注意的是,"本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标准,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本应增加"。例如:甲侵占乙的房屋一年,不管乙是否具有使用该房屋的或者出租该房屋的打算,都可以认为乙受有相当于租金的损失,因为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即使受益、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后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受益并非出于同一事实,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之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没有合法根据(又称无法律上的原因),指"获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所受利益。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主张。通说认为应当采用"非统一说",即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②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主要有五种情形:

(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再比如: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给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一定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

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相比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一般解释为赠与。

但是,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因预期条件成就而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属于明知无债务而清偿。例如: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2千美金。9月18日,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甲考试完毕感觉良好,坚信通过司法考试如囊中探物,乙也深信甲此次必定通过司法考试,于是提前赠与甲美金2千元。结果甲因一分之差未能过关。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例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交付财产的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给付的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强迫得利。

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构成强迫得利的,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所得利益。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虽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或者基于体系性的考量,故法律认定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法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

再比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则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无返还可能)的,不成立不当得利。例如:甲妻貌若天仙,新来的邻居乙特别欣赏甲妻的芳容。甲妻为了不让粉丝失望,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妻雷人的风采之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甲妻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之返还,因为乙所受利益非财产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

对不当得利的最基本分类,是将其分为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给付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者给付财产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或为了债务的消灭(如清偿债务),或为债权的发生(如实践合同),或为设定他物权(如设定质权),这里的给付目的或原因就是受领财产者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给付原因不存在,那么受领的利益即为无法律上的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包括以下情形: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例如:①误以为负有债务而为非债清偿;②作为给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在这种场合,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受领人占有财产属于无权占有,从而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例如:①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②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后,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履行不能的。

(3)给付目的不达。例如:预期条件成就而为附条件停止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已经给付的财产成立不当得利。

1.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例如:①受益人有偿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则在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②无权使用或者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房屋墙壁上张贴广告。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例如:误将他人的土地当作自己的土地而耕种;误将他人的牲畜当成自己的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例如:甲擅自将乙的肥料施于丙的土地;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发生清偿的效果,债权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害的的,则在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4)基于法律规定。例如:在附合、混合、加工场合,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负有向所有权消灭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基于事件而产生不当得利。例如:甲家果树上成熟的核桃被风吹落邻居乙家院内;甲养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粮食等。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

(1)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原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射幸孳息),亦应返还。

(2)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并不返还给受害人(《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这一规定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规范,2002年和2007年两次以该条文为依据出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关键词"收缴"的掌握程度,结果很多人掌握得不准确,因而未能答对题目。以后如果出题,继续以此为依据答题)。

2.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对其返还义务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受益人返还所受利益的范围因其主观上属于善意还是恶意而显有不同: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基于善意取得不当利益的,即在"取得财产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欠缺合法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并不限于原物的原有形态,如果价值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例如: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摸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000元。则由于乙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100元,而且乙并无过错,甲请求乙赔偿手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受益人恶意时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自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为"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被请求返还之时已有减少甚或不复存在的,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理论,分为两种情况:

(1)善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善意,而且无现存利益,则在受益人因此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第三人应当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我们继续以前面的例子来说明: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的手机一摸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赠与好友丙。此时,如果甲请求乙返还手机,因为现存利益不存在,善意得利人乙免除返还义务,丙应当承担返还手机的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恶意,想知道收养。即使现存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并不免除返还义务,受损人既可以要求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例如:甲的一头羊混入乙家的羊群,乙认出是甲的羊,却将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不知情)。甲查知此时,请求乙返还,则乙应当承担折价赔偿的义务,因为乙受有利益时为恶意。当然,甲也可以请求丙返还所受利益。

〖真题(2002-3-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真题(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真题(2004-3-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真题(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真题(2007-3-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