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乙、丙3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偷窃,丙负责运送。甲、乙、丙3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复杂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犯罪集团
13.下列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
A.非法拘禁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刑讯逼供罪
D.报复陷害罪
14.防卫过当是指( )
A.正当防卫中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
B.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C.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D.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5.下列刑种中不属于主刑的有( )
A.有期徒刑
B.管制
C.拘役
D.罚金
16.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
A.从逮捕之日起
B.从羁押之日起
C.从司法机关立案之日起
D.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17.下列犯人中,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 )
A.从犯
B.胁从犯
C.教唆犯
D.初犯
18.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其中一个最重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属于( )
A.吸收原则
B.相加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混合原则
19.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是( )
A.1年以上3年以下
B.2年以上3年以下
C.2年以上5年以下
D.只能是2年
20.甲某犯有脱逃罪,根据刑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追诉期限为( )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21.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行为所触犯有关法规而不直接说明犯罪构成的特征,属于(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22.某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 )
A.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B.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4.甲为要男孩而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甲犯有( )
A.故意伤害(致死)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25.下列罪中,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有( )
A.赌博罪
B.敲诈勒索罪
C.偷税罪
D.招摇撞骗罪
26.下列罪中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条件的有( )
A.劫持航空器罪
B.抢劫罪
C.侮辱罪
D.强奸罪
27.下列罪中,属于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是( )
A.诈骗罪
B.抢劫罪
C.放火罪
D.背叛国家罪
28.甲系某县民政干部,挪用准备发放的1万元救灾款用于自己炒股票,长达半年。甲的行为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贪污罪
D.违反财经纪律
(简单说下选择的理由,非常感谢) B,A,D,D,B,D,A,C,B,D,B,C,B,B,C,B,A 12,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如有教唆行为,有实行行为)。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组织越狱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上次那个犯罪集团我选错了,我选的是两人以上,你注意改一下。不过本人认为其实两人以上就可以完成犯罪集团构成的全部要件) 你需要注意一下,一分钱没有怎么创业。间接正犯。 13,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你需要注意一下几种“犯”,连续犯、接续犯、徐行犯、吸收犯、牵连犯。 14,防卫过当的定义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严重暴力犯罪中如果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是没有防卫过当的。还有你需要注意一下,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15,主刑与附加刑。 16,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之日就开始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7,胁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18,刑法中的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 19,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1,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比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比如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比一下白手起家创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比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又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该条款仅指明在确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特征时应当参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而没有直接、具体描述该罪的特征,因此属于空白罪状。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22,看看这个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某和刘某合伙收购废旧物品,2003年10月11日,二人行至某村北地时,张某发现路东沿电线杆上的一根通信电缆被剪断后,搭垂在空中,顿时萌发了盗割电缆获取钱财的念头,二人协商后决定盗割该电缆。第二天夜里11时,二人开着农用三轮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地方,张某攀爬上电线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用钢筋钳盗割电缆。到次日凌晨2时30分,二人共盗割了600多米的电缆,造成76部电话机中断通信14个小时。经鉴定,折旧后该批电缆价值5209元。10天后,张、刘二人又来到另一个路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350米,造成21部电话中断通信20个小时。经鉴定,折旧后该批电缆价值2820元。两次盗割电缆得手后,二人并未就此罢休。2004年10月一天晚上,二人又盗割了通信电缆200米,卖后得款2000元,二人平分。经鉴定,折旧后的这批电缆价值3179元。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其理由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信网、移动通信基站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在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出于贪财的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两次共950米,分别造成76部电话中断通信14个小时和21部电话中断通信20个小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已造成多个单位和个人无法进行正常通话,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理由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公用电信设施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毁坏杆路、管道(孔),故意违反电信服务规范使通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通信电路的中断,但是张某盗割通信电缆的目的不是为了毁坏或破坏,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获得某种经济利益,并不符合上述《解释》中“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因此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在本案当中,张某和刘某以牟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多次盗割通信电缆,价值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 [评析] 如何正确审理本案,涉及到了想象竞合犯的问题。 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两个主要特征或必备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就是想象竞合犯。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本案就属于较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数额为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并没有因张某的盗割行为导致人员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也没有造成2000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只是造成了通信公司财物的毁损。虽然张某的盗割行为造成通信线路一度中断,但其后果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2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个人认为刑讯逼供主要还是我国警察的素质不高直接造成的。) 25,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27,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8,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