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四)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关键词】交强险 推荐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及标准 【 阅读全文】 全国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阅读全文】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关键词】 推荐阅读: ?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及标准 ? 全国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page$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共4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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