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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1年6月2日在甲地以给李某修理摩托车为由,将李某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0元)骑走。王某将李某的摩托车骑至100公里后的乙地因为摩托车没有汽油,王某将李某的摩托车推倒在路边后离去。6月5日李某以被诈骗为由报案至甲地公安机关,甲地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诈骗案进行侦查,在提请甲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甲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随后甲地公安机关将该案撤销。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6月10日,乙地村民张某听他人说“在路边翻倒着一辆摩托车,其实表见代理。并且好几天没有人来骑”之后邀约乙地另外一村民黄某将王某丢弃于路边的摩托车推至摩托车修理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修好,随后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朋友姚某。
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张某、黄某将王某丢弃于路边的摩托车“拿”走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属于不当得利? 此种情况下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而不能定为盗窃犯罪。 属于诈骗 本人对张某、黄某“拿”走摩托车行为性质的认定倾向不当得利。 之所以否认盗窃,主要理由是二人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1. 虽然车主李某已经事实上脱离了对车的控制,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但事实上仍规他占有,他人属于无权占有. 张,黄两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把车卖掉,构成盗窃罪. 2. 不当得利是民事责任的称谓,这里不适用. 四楼说的对,不当得利不是刑法概念。。 张、黄二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这是刑事责任; 他们卖车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这是民事责任; 请参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