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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和有关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条 亳州银监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县(区)金融办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你看新野。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市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 在谯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各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已开业但目前资本金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抓紧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3年内达到新的标准;3年后仍未达到新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取消其设立资格。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十三条 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二)省政府金融办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 (三)市政府接到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筹建的通知后,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区)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文件,各县(区)政府据此下文批复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四)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接到开业批复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五)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接到筹建批复后6个月内不能开业的,相比看什么叫表见代理。要提前向所在县(区)金融办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批准筹建6个月后没有开业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取消筹建资格。需要继续筹建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请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区)金融办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批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区)金融办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终止,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