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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两个法律名词:(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

时间:2012-03-25 12:46来源:陶陶女孩 作者:林华 点击:
请解释两个法律名词:(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谢谢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
请解释两个法律名词:(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谢谢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他家人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点: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如果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使本人获得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失,便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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