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0-5-5浏览次数:4193字体大小:[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看看表见代理的定义。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予以肯定并做出明文规定(但国外法律上通常仅限于在动产上适用)。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法律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该制度的基础则是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 财产秩序的安全,有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方面。从保护所有人的立场而言,其所有权不应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受让人仅能从无权处分人处寻求救济。但若过于偏重对所有权的保护,漠视受让人对让与人占有标的物或有权利登记之权利表征的合理信赖,则可能导致买受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而在市场交易频繁、迅捷、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中,要求买受人详为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常属不能或不易之事,如此则会使交易难以进行或使征信成本极大提高。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制度密切联结并协调一致,区分受让人善意或恶意之不同情况并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兼顾了财产秩序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平衡,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是一种合理允当的良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学理,对善意取得应把握以下五个要件: (一)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