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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为何要突出构成犯罪的要件?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法律性,它的制作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首先从这两类文书的内容看,事实部分叙述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某种罪行,非罪的事实不是这类文书的写作内容,因对叙事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叙事,仅达到清楚、明白是不够的。从这类文书的性质看,具有决定性兼请示性,因而犯罪事实部分是决定、请示的理由依据,又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必定论证犯罪的成立。刑法理论明确告诉我们,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他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规律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的构成有四大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所侵害的客体;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能力;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这四要件不是孤立的,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如同一个完整的链条,无论哪个环节空缺,整个链条都要脱落,没有犯罪构成,犯罪就不成立,可见,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犯罪事实写作的个性特征之一是:突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齐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