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以我的名义贷款,以别人的房屋做的抵押,如果别人不还,我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你需要明白一点,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所以说银行在做抵押贷款的时候只对以上材料的一致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对贷款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其次,但这是有一个例外情况的,也就是说只有这种情况下房管局应当撤销登记。如果其不撤销或者变更登记那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学会表见代理的构成。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希望可以帮你到。详细可咨询我。 你的名义贷款,你就是债务人,除非你能证明别人只是用了你的名义贷款,与你无关.否则承担债务人的责任,也就是偿还贷款.如果你无清偿能力,则别人的房产偿还. 别人是否在你知道得情况下办理的,如果是你应该负责。如果不是,你现在就因该向法院起诉,告银行,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到真出了事,你就麻烦了。 首先,这个贷款是你本人确认的么?签合同的时候是你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么?如果是的话,别人起诉你要你本人去负责的~ 这种情况可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简单的说如果那人是你的熟人或是你的亲戚家属或者能让人感觉能代表你行使权利的人,或者有你相关的委托书 (即使是伪造的),那么你就该负法律责任,此种后果是房子将被抵押,你对房子的主人要赔偿,然后你在向贷款那人追要。如果不是,那么你无须付法律责任。 你好,如果贷款合同上不是你的签字,你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你签的字,别人不还,你就得还贷款。 补充:这样的话,依据法律,你是合同的债务人,你有还款的义务,只有你不还款时,才能用别人的房子抵押。你知道表见代理的构成。目前,你只有要求用钱的这个人抓紧时间把钱给你还上,这样,你就不用担责任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