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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09 13:10来源:媛儿手工 作者:佳Love 点击:
案情: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至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察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疗花去费用8000余元。问:1。若甲
案情: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至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察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疗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1.被告为红星出租汽车公司时,看着诈骗罪辩护律师。甲可选择依侵权提起诉讼或依合同提起诉讼。 对甲的损失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司机乙是进行本职工作时造成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红星出租汽车公司,可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同时,甲与红星出租汽车公司存在一个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红星出租汽车公司违反了这一法定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宏达客运公司的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如前所述,它应承担侵权责任。 3.不承担,上面已经提过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红星出租汽车公司,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它而不是乙,无论采取哪种诉讼方式,都应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即使乙确有过错,也只能在公司赔偿后向他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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