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合同内容有悖于我国的某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即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下,事实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在不知情或被欺瞒的情况下准予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无效,且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也会在相关部门发现错误后或被侵权的第三人举报后被撤销,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受让方在登记机关错误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很快又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第二次在登记机关进行了错误的登记,那么在错误被登记机关发现后,不动产物权应该归谁?善意第三人还能取得物权吗?还是应该返还? 哈,根据你的问题,举个例子给你听,你就明白了。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肯定是共有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发产证上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男方背着女方把房子卖给了甲(男方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变更了登记,已经属于善意取得,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根据你的意思,女方肯定不同意啦,那么男方和甲的合同无效,物权发生了转移),甲随后又卖给了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物权当然归乙占有拉。打字打到手酸,欢迎追问。先给分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