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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看不懂,求高手,大侠,兄弟姐

时间:2012-04-09 13:52来源:雏菊 作者:风远 点击:
一,首先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二,买受人不知情,是善意的(恶意的,知道对方无权处分的,那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三,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支付过低的价,或赠与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四,该买卖成交,进行了公示,动产即已经交付(物还未交付,那就还没善意取得
一,首先处分人是无权处分 二,买受人不知情,是善意的(恶意的,知道对方无权处分的,那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支付过低的价,或赠与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四,该买卖成交,进行了公示,动产即已经交付(物还未交付,那就还没善意取得) 例:甲把价值1万元的一幅画交给乙保管,丙在乙家看见该画以为是乙的画,表示愿意以9000元购买,乙同意,一手交钱一手交画。丙:善意取得该画。
善意第三人
我是律师,加我的,义务解答...
比如说你有一本书诚心想要送给我,那么当书送到我手里的时候,那么我就是取得了这本书的所有权了。如果这本书是你借来的,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对比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以为是你自己买的,然后你把书送给我,我拿到书后也取得了这本书的所有权,我这个时候就是善意取得了。也就是说,你有理由不把这本书给真正买书的人。懂了吧
。。。不知道你看不看得懂。。。。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他物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均可适用 《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有权处分】 不发生无权处分,就绝对不构成善意取得; 发生了无权处分,也不见得必然构成善意取得。追认/取得处分权,继受取得(即使恶意);合同无效时,表见代理的构成。不相互返还,才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1)受让人善意、无过失; (2)受让人有偿; (3)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登记(不动产) (4)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或者受委托登记不动产在自己的名下 标的物范围: (1)适用于动产的,只限合法占有(委托占有)物(租赁、借用、保管等)的情形; 反之,脱离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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