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不需要本人追认。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极易被误解为:凡出现无权代理行为,都必须取得本人的追认,本人才负责;如未经本人追认,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的,并非是针对全部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做的规定。如果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此时无权代理将转化成为有权代理。因此《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针对的仅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显然,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在表见代理情况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将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I%R$N6U;e'] {8rU+f-N8h'l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必须由相对人提出请求。6k%s/I*c%Lx#k/_ *m+NK7i/ez.V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这一问题应当是代理人的行为上的过错考虑的,即由于代理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结相对人或本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该过错达到刑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代理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代理人的过错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没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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