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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不可任意使用

时间:2012-04-13 08:19来源:智游世间 作者:壹仟光年 点击:
表见代理不可任意使用 前不久,笔者顾问单位遇到一个客户纠纷,纠纷源于一份第三人签署的装修设计图。顾问单位是一家家装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约定设计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当时主合同是由装饰公司与客户本人签订的,
表见代理不可任意使用

前不久,笔者顾问单位遇到一个客户纠纷,纠纷源于一份第三人签署的装修设计图。顾问单位是一家家装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其中约定设计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当时主合同是由装饰公司与客户本人签订的,而设计施工图纸是在合同签订几天后出稿的,根据公司规定,设计图纸需客户签字认可后方能开始施工。而客户因为有事无法到公司签字,便委托其弟弟代为签字(注:其弟的房屋也同时由该公司负责装修)。工程快完工时,客户因不满装修效果,遂以设计施工图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不予认可,要求装饰公司按其要求重新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装饰公司承担。

在笔者与同事针对该案例的讨论中,有律师提出此案应适用表见代理,客户弟弟签字认可的结果应由客户承担。那么我们就该案分析一下,如何适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信任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设置,旨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但是表见代理的适用,也具有相当苛刻的限制条件,这也是为避免代理权的滥用而设置的。那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一、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已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二、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本人应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限作了某些限制,却未在委托书中说明,这时善意相对人不知所存在的限制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活动,则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如果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但只要符合被代理人授权的目的,就不应视为无权代理,而应构成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那么再次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要点:

一、客户的弟弟在设计施工图纸上签字,从表象上看,合乎代理的一般特征,构成了代理。

二、客观上装饰公司有理由相信客户的弟弟拥有代理权,理由是:两兄弟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谈合同、签合同都在一起,并且两人的房子在一个小区。

三、装饰公司善意,但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的关键点即在于此。

在客户弟弟代为签字的时候,装饰公司虽然有理由相信其经过客户的授权,但有理由相信仅是单方的臆测,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核实代理人的权限,装饰公司便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如有无客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授权有无向客户核实(并留存证据)。

因此本案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行为人和第三人对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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