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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表见代理"合同

时间:2012-04-20 21:37来源:xiao袋鼠 作者:李紅偉 点击:
案例: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昆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昆山市正仪镇一房产项目工程。建筑公司承建后,违法分包,将工程分为三个项目部,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潘某、崔某等人施工。周某作为个体建材供应商,直接与
案例: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昆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昆山市正仪镇一房产项目工程。建筑公司承建后,违法分包,将工程分为三个项目部,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潘某、崔某等人施工。周某作为个体建材供应商,直接与付某、崔某个人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分别销售各类砖块共二百多万块给潘某及崔某,可潘某、崔某两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拖欠周某40多万元后突然失踪,拒不归还。作为个体经营户,周某资金有限,被拖欠40多万元后,已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并遭受民间高利贷债主的追讨。为此周某多次找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可建筑公司认为其是与潘某、崔某个人交易,与建筑公司无关,拒绝支付货款。周某咨询多处,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潘某、崔某是建筑公司员工,而不敢起诉。直至2006年底,建筑公司仍拒绝支付货款,周某也无法找到购买建材的两人,致使货款毫无着落。

代理过程:

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确定本案最重要的是能够证明潘某、崔某的采购行为是代理行为,是代理公司采购,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无从主张。但由于周某签订的合同是和潘某、崔某个人所签,并没有任何公章。且此工程已过去三年多,也无法找到对方公司的员工,来证明潘某、崔某与建筑公司的关系。为此,本律师代理后,调查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的审查,虽然建筑公司极其否认二人是公司的员工,且强调是二人个人与原告进行交易,与建筑公司无关,但法院认为原告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人是公司员工,其行为是为建筑公司采购建材,是代表公司所为,建材也用于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即使无法证明有公司授权,但供货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仍应属于表见代理,货款应当由建筑公司支付,而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何为表见代理

答: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效力表现在: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产生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的,他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如果损失是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过错造成的,依过错程度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分担损失。

律师建议:

企业与客户业务往来中,须注意以下几点,以防止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导致利益受损。

首先要调查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一般需要至对方公司实地查看,而不在宾馆等公共场所洽谈。

签订交易合同时,务必要求对方加盖企业公章,以确定准确的民事主体。

最后要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应考虑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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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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