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方解释: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不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成立合同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甲,并约定了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但倒了约定的时间,乙发现卖的房屋价款过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便决定不出卖房屋了。 该案中该合同是有效,但乙不履行,不要任何理由,只要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您的也是如此,不要任何理由,便是不愿意过户。
这个案件实在相当简单,由于您们没办理过户手续,那房子的产权仍是归您所有,您当前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要承担的违约金。对方没权利要求您办理过户登记。
我15年前卖了一栋房屋给他人,未过户,卖房协议未经我妻子追认和签字。今对方把我诉上法院,要求过户,我以共有财产的论点要求合同无效。
假若对方提出"表见代理"来说我的论点不成立,请问我该用哪几种方式反驳对方,哪种胜算高? 解释回答清楚及提供案列的大幅追加分数。
这是一个涉及到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案件。首先,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进行买卖的时候,要履行两个程序,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要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注意:仅仅有房屋买卖合同而没过户登记是不能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由于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转移所有权以过户登记为要件。所以只要房屋没过户登记便不转移所有权。可是,尽管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全债务关系。基于合同的效力,对于违约方违约方能追究以下责任:接着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追究违约金等责任。这些责任也主要是该案中涉及到的责任。您提到了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代理中的制度,指的是假若第三人足够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等民事活动,那么该民事活动当然有效,代理的结果端直归属于被代理人。这里有个关键,也便是说在第三人,也便是买您房的人,在第三人瞅来代理人是拥有代理权的,你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这种认为是有正当的理由。在本案中您是代理人,代表您的家庭进行交易。买房者是第三人。您作为一家的户主在买房者瞅来是有处理房屋的权利的,是有权利卖出房屋的,即使是您们夫妻内部约定要双方均同意才能够出卖房屋,但法律上有一个规则是"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您们的内部约定对买房者无效。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我是站在您的角度为了您的利益,假若买房者事先晓得您们的内部约定那么便不适用表见代理,也便是说该买房者是恶意第三人,那么您们的合同便是无效的,并且您也不要负法律责任。
假若要反驳对方我认为是比较困难的,从上面的分析瞅只有一种办法,找出证据证实当初买房者晓得,是确定的晓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您没单独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必须要有您们夫妻二人均同意才能处分。这是物权法和合同法上的搞定办法。假若能找出或者制造出证据表明当初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对方对您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况,即可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自然他主张的表见代理便失败了。您最好把您们的购房合同给我瞅瞅,帮您找找破绽维护您的利益。山东大学法学院。
那要瞅房子是在谁的的名下了,假若是您妻子名下,对主败诉的可能相当大。假若是您名下,则您败诉的可能相当大。
假若是您名下,无论双方谁提出利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全部不太可能,您签的,您便要履行合同,不然便属违约,不动产也是一样。
本人应当注意保管自己的授权书啊,合同书、公章什么的,收回代理权后应当公告,对代理的权限应当明确等等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本人自己
如果对方提出"表见代理"来说我的论点不成立,请问我该用哪几种方式反驳你提到了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代理中的制度,指的是如果第三人足够
从表见代理的概念上分析,上述案例中,似乎隐含着"无代理权之授予"的表见代理特征,但根据表见代理通说之概念,表见代理必须以具有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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