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关于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问题,急!

时间:2012-04-20 23:57来源:蓝金玛 作者:天香堂 点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对表见代理认定为有效代理,其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则可以向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对"表见代理"认定为有效代理,其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则可以向代理人因损失提出赔偿损失)。

但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是"表见代理"的一种,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则要负连带责任。

请问,到底依据哪个为准?

有明确授权,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责任是被代理人的。

没有授权,但代理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责任还是被代理人的。

有授权,但是授权范围不明确的,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均有效,调整方向不一样,合同法调整的是双方合同行为,民事法调整的是单方或双方民事行为责任承担

我来转发

2010Baidu百度知道开放平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