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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对"表见代理"认定为有效代理,其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则可以向代理人因损失提出赔偿损失)。 但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是"表见代理"的一种,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则要负连带责任。 请问,到底依据哪个为准? 没有授权,但代理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责任还是被代理人的。 有授权,但是授权范围不明确的,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