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故此,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舍弃“无权处分”的要件而改采“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1)第一种观点正确地认识到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差异,强调不动产善意取得主要适用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但某些细节处存在明, 其中之一即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该故意隐瞒的事实常存分歧,因此,确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一、故意隐瞒事实与欺诈的定义及欺诈的构成要件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法, 正是由于以牺牲所有人的利益代价,所以对于善意取得应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特征。我国物权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民法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做为建立善意取得的前提。前者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占有之物,这是基于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后者是指赃物、遗失物、遗忘物,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具体到不动 试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从票据行为的性质对善意取得的影响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特别是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就其六个构成要件:(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