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类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11-0,
王充:《论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以贝林(Beling)的构成要件理论为分析对象》,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我不知道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6}.[德]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郑军男:《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擅变-贝林及其之后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法, 犯罪并不能仅仅从一般性的意义上把握,而个别性始终是在犯罪认定中应当关切的一个问题西原春夫教授指出贝林并不希望其构成要件论发挥犯罪个别化的作用,认为贝林前期的构成要件论不仅隐藏着自我矛盾之处,而且并未指向犯罪的个别化在西原春夫教 《转》犯罪构成——从四要件到两要件, 因此,作为实体性概念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消极与积极之分,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则存在消极与积极之分……在构成要件的实体性与事实性不变的情况下,消极的构成要件论没有存在的余地"。[4] 确实使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处于一个层面在逻辑上 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 犯罪成立要件=违法(客观)构成要件+责任(主观)条件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要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 (三)犯罪成立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 (2011, 犯罪客观要件中,将故意、过失归为主观要件。但对于我国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学者们有不同观点。 学者们对犯罪客体持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犯罪客体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定说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认为不规定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