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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隐身"10年业主状告物业"不当得利"

时间:2012-04-24 01:03来源:颖之柠檬味 作者:芭_娜_娜 点击:
10年前,赵先生夫妇购房后缴纳了一笔维修基金,10年后,因对该笔基金的去向和使用,业主怒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讨该笔基金的利息。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并非不当得利,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维修基金10年不入帐 1999年
10年前,赵先生夫妇购房后缴纳了一笔维修基金,10年后,因对该笔基金的去向和使用,业主怒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讨该笔基金的利息。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并非"不当得利",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维修基金10年不入帐

1999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赵先生夫妇出资购买了位于中山南二路上某小区的房屋,并与其余43户业主一同向物业交付了维修基金。2004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商品房维修基金账户。但是当初向物业缴纳的该笔款项却"下落不明"了,虽然2005年时,物业公司在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内录入分户信息及交款金额,但是该帐户内却一直没有钱款汇入,直到有关方面出面协调,物业公司才于同年9月将包括赵先生在内的小区业主所缴纳的179万元维修基金打入房管局设立的维修基金代收账户。今年3月,赵先生才在自己的分户帐户内查询到了自己10年前缴纳的1529.25元维修基金。

业主:物业应返还孳息

赵先生认为,他于1999年购房时向被告物业交纳了维修基金1529.25元。然而直到2006年6月,该笔款项始终未进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自己曾经与被告反复交涉,然被告始终未予答复。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告才于今年2月在房管部门的干预下将该笔款项打入了原告的维修基金专属账户。从1999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非法占有原告交纳的维修基金,其占有期间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该笔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1156.11元。

物业:并非不当得利

物业公司辩称,所谓不当得利,什么是表见代理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其后果是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自己代收原告交纳的维修基金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与此同时,被告代收维修基金后并没有获得利益,而原告分户账户内的维修基金也没有受到损失。维修基金未及时划入分户账户与原告孳息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造成维修基金未及时划入分户账户的责任也不在被告。

法院:代收保管并无不当

根据沪价房[1999]第166号《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各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入住时可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包括了物业维修基金。因此,被告于1999年代收代管原告交纳的维修基金具有合法依据。

原告交纳的维修基金未能及时入账,一是由于在2004年之前业主委员会并未申请设立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客观上导致被告无法办理维修基金入账手续;二是由于业主委员会对商品房维修基金交款基数存有异议,故一直未对交款通知单予以确认,致使被告代收的维修基金不能及时进入分户账户。在此情况下,被告代为保管该笔维修基金并无不当。事实上被告也在业主委员会开立账户后,在房管部门的协调下,及时将所收的维修基金打入了由房管局设立的统一账户内,并且最终在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将维修基金划至了原告的分户账户内,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被告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至于不当得利,其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获得利益,而本案中被告物业并未取得利益,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取得了利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案外余音: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说明和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户核算。物业公司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本案中,当业主要求了解相关情况时,未能得到物业方面的及时答复,正是基于物业公司在与业主沟通上存在瑕疵,才使得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误会加深,直到对簿公堂的局面出现。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当在今后的物业管理中加强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普法了

起来,让小区人都来看看。学习一下

我们的钱肯定也被这样给黑了,杯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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