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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表见代理吗?

时间:2012-04-24 01:24来源:Eric 作者:夕阳 点击:
李某有一处平房,该房于2010年动迁,此时李某在国外打工,其母亲将其回迁手续卖给了吴,换句话说就是将回迁后的房子在没有争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卖了。卖房时李母给吴看了李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给了吴。随后李母与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回
李某有一处平房,该房于2010年动迁,此时李某在国外打工,其母亲将其回迁手续卖给了吴,换句话说就是将回迁后的房子在没有争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卖了。卖房时李母给吴看了李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给了吴。随后李母与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回迁手续交给了吴,在协议上李母签的是李某的名字。后来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因为原房证是李某个的名字,只能先办成李的名字,再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办到吴的名下。可是在办完房产证后,因为没有李某本人签字,办不了过户手续。2011年李某回国,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其母给卖了,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母与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李母在没有争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私自将其房屋出卖,判决买卖协议无效。其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李母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所以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请问二审法院认定此案属于表见合理正确吗?

我认为二审是正确的。

我觉得你对关键问题说得不清楚:)[2A$t$t6R,N

一疑:既然李某起诉,一审判决合同无效,为什么李某还要上诉呢?

二疑:既然二审改判了,怎么会是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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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是不是说只能善意取得,不能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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