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东海县海陵中学(系民办私立学校,下简称海陵中学)决定对食堂及超市招标,并对包括王玲玲在内的投标人出具了招标说明书,王玲玲按要求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王玲玲因投标价格最高而中标,后来无故未与海陵中学签订承包合同,(法院判决书上说是'因故未与海陵中学签订承包合同',呵呵,因故,因何故?未说,只是一带而过,"无故"在法官手里变成了"因故",闪烁其词而已)海陵中学遂与第二中标人签订了承包合同。2008年7月19日,王玲玲为了要回投标保证金,到海陵中学不让第二承包人为学校准备午餐,后与第二中标人发生了流血冲突,秦玉友(并非海陵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投资人,曾经被骋为海陵中学的副校长,法院认定他在出具承诺书的时候仍为副校长,不知他是副校长与不是副校长对他的承诺书的定性会有何区别)未经授权,出面处理,并书写了承诺书1份,承诺书写明,"小王(指王玲玲)搬出食堂后,望京科技创业园。所交抵押金五千元学校负责返还,若学校不给由我负责返还。还款时间为7月20日。落款为秦玉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15/63641.html。作出时间为2008年7月19日"。后王玲玲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遂起诉秦玉友,后追加海陵中学为被告,经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秦玉友出具保证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海陵中学向王玲玲返还5000元保证金,并承担两审的诉讼费用,海陵中学于2009年8月1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共5600元。 真的构成表见代理吗? 附图:1秦玉友出具的承诺书 2东海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 接着上图。 表见代理,实际上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只是披上了有代理权的外衣,叫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学者曾戏称狭义无权代理人为"裸体的狼",表见代理人为"披着羊皮的狼"。 此处的相对人王玲玲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