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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时间:2012-04-24 03:16来源:好了努力了 作者:月上心泉 点击:
SEO表见代理之所以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是从代理权的渊源来看的。代理权由本人的授意而发生,在表见代理制度下,本人并没有授权给代理人,显然就应当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无可厚非。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把个人内在意思设定为权利的基础,确实解决了权利的人性根
SEO表见代理之所以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是从代理权的渊源来看的。代理权由本人的授意而发生,在表见代理制度下,本人并没有授权给代理人,显然就应当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无可厚非。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把个人内在意思设定为权利的基础,确实解决了权利的人性根源题目,但是由于根本不考虑在经验层面的运用,因而这一正当性往往在法律适用上很难被证实。我们经常不自觉地把表见代理当作一个"事实"上的无权代理来接受,可是这一"事实"却并不是一开始便不言自明的,之所以被当作一个事实,是在被证实之后才如是说的。因此,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是一个结果,而非条件。之所以把表见代理设定为无权代理,是从实践理性的预设而论的,是制度正当性基础的奠基之点。

2.从第三人判定角度来看,这已经不是一个定性的题目,而是一个证实的题目。就第三人而言,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确实应当断定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的意思存在。由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中介,在无法直陈被代理人的情况下,第三人所能进行的只能是推断。也就是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状态具有相对性,这样的相对性对于相对方以外的人来讲,具有内部性、隐蔽性,从而具有不可知性。对于任何第三人来讲,任何交易判定的作出,首先须有交易对象的提供,没有这一判定的条件基础,任何判定都只是空中楼阁。在表见代理当中,我们必须首先意识到,这是一个动态的交易过程,任何交易判定的作出必须在这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当中完成。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刺激第三人感官的是代理人所提供出来的代理权限证实,对于第三人来讲,必须迅即完成就该证实判定出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因而,http://www.hnfzb.gov.cn。我们首先必须把第三人定义为动态中的第三人,而非静观中的第三人。因此,我们必须扭转的一个观念就是:我们所依据的所谓"事实"上的代理权状态在第三人那里是不存在的,第三人进行判定的依据只可能是就代理人所提供的代理权限外观根据一般人所应有的观念进行判定。由此,在第三人视角而言, 南阳。判定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不是看本人是否授权,而是看社会一般人在第三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就代理权外观得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使本人未授权,但是善意第三人能判定出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对第三人而论代理人就有代理权,代理行为随即发生效力[4]。

由此,表见代理制度的内在结构表现为两个图式:(1)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这一图式是根据实践理性公设定性的过程,从个体意思角度引申出权利,为代理权的正当性基础找到了人性根源;(2)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而在这一图式中,第三人在此的判定是根据代理人是否有授权的外观来进行的。听听菲律宾加强与美国越南军事合作图谋南海。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判定不是要深进到"代理人→被代理人"这一个关系内部,而只是依据一般人所有的认知能力结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证实为准。因此,表见代理之所以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是从授权正当性来源上而论的,而合同之所以有效(代理行为有效)则是从善意第三人的有效判定而言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往评判这两种标准呢?这要从标准的判定者找寻起。

法律要建立的是普遍有效的规范体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体系,只有在神或者相当于神性的人类的纯粹理性当中才能找到,对于一直在纯粹理性途中的现在的人而言,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康德在构建其批判体系时,首先针对的就是"纯粹理性的批判"。那么我们是否就会堕进彻底的怀疑主义呢?不然。正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所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由于,假如不是通过对象激动我们的感官,一则由他们自己引起表象,一则使我们的知性活动运作起来,对这些表象加以比较,把它们连接或分开,这样把感性印象的原始素材加工成称之经验的对象知识,那么知识能力该由什么来唤起活动呢?"[5]也就是说,人固然不具有纯粹理性,不能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神那样"思想其思想"[6],但是在熟悉上我们具有知性能力。通过知性能力,我们将感受到的客体转化为概念、判定或者原则,最后再由理性将其纳进思维的最高同一,亦即使各种概念、判定、原则皆不互相矛盾,如此经验才成为可能,才有所谓的"客观"知识[7]。实在这就是这位哲人在思维方式上的伟大革命--哲学上的哥白尼革命。根据这种变革的思维方式,知识的客观性并不来自于客体。要想获得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必须使我们从常识性的成见中解脱出来,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往看待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知识不再由对象所决定,而是对象由我们的熟悉能力所决定[8]。表见代理制度的定性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维方式基础上。针对代理权表征,法律只能从善意第三人的熟悉能力出发。善意第三人是除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以外的人,代表着人类的熟悉水平。因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应当以善意第三人为判定标准。若要以"是否真正授权"来作为判定基准,这无异于让我们的熟悉超越经验的范围,进进不可知的领域,只能导致熟悉的异化。从我们的熟悉能力出发,表见代理应当定性为有权代理。这不是无聊的概念之争,而是思维方式应当有的人本主义变革。

二、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性质而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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