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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析案例(一):恋爱期共同购房,分手当返还不当得利 南宁一女子吕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外籍男子W先生相恋,随后受W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某却把自己与W先生一同列为共有人。婚未成纠纷起,今天,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向原告W先生返还人民币元。 W先生与吕某某通过国际互联网认识,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W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元。 2004年12月7日 ,吕某某用该款以自己和W先生的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元。之后吕某某和W先生发生了矛盾,看着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31/230133.html。协商不下,W先生将吕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相比看创业人物故事。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W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创业资金。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以上款项及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此案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 原告向被告汇款共折合人民币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元,相比看什么叫表见代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元应予扣除。被告辩称汇款余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陈能达律师,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现供职于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房产领域专业律师。 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先后服务于大型房产集团公司和大型律师事务所。曾为所在房产集团公司设计一整套控制法律风险的合同制度,至今仍被适用,该集团公司现已上市。曾为省财政厅、省侨办等政府机关和五洋建设集团等大型企业提供诸多的法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谈判、华侨国内投资成立合营企业一系列合同的起算等等。曾受省侨办邀请参加武林广场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省工商局省消协"3.15"法律咨询活动;为省侨商会的侨资企业专讲劳动合同法;接受过浙江法制报记者的采访并多次见报。期间,因陈能达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受聘担任浙江之江专修学院的法学教师。担任多家杭州房产建筑公司和房产中介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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