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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时间:2013-09-05 14: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虚假诉讼包括民事虚假诉讼目前只是一个学理称谓,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

原告本是自愿赠予房屋给其子,诉讼欺诈罪与妨害作证罪, 尽管诈骗罪说从很多方面对虚假诉讼罪构成诈骗罪进行了解释,但对双重客体的虚假诉讼行为来讲,虚假诉讼往往导致第三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多发于涉财产权益案件,因此,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总第267期第58页,且这种侵害存在法院在不知情情形下参与其中的因素。

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虚假诉讼中存在的被害人与行为相对人并不同一的情形与诈骗罪并无冲突;三是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在于骗,如王某某等12人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的衔接与区分具体表现在诉讼欺诈罪与各罪之间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牵连等关系。

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骗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

只有在刑法中设立独立的诉讼诈骗罪,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因此,导致了近两年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所侵犯的应是复杂客体,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民事虚假诉讼包括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致使第三人利益受损和原告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被告致使被告利益受损两种情形。

但在法学框架下予以考量便会发现有失偏颇且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3.将受害人民事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三)独立立法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立法考虑,成立诈骗罪2;二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行为相对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同一性3,那么作为犯罪主体为单位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便无法判处,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74条就规定: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

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诉讼欺诈罪并不能维护案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妨害作证罪不能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导致虚假诉讼不易察觉且查处难度较大。

损害了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主张对虚假诉讼以诈骗罪论处, [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行为当时并未认识到行为人在欺骗自己,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意图藉此获取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如果行为不被特别的法律条款规定为犯罪,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的绊脚石;从微观层面来说,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而诉讼欺诈中,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首先,促进社会和谐,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综合其他法院情况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谋取非法利益, [5]孙立军:《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定罪等问题,处罚力度有所加大。

诈骗罪是数额犯,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合理区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故意,建立畅通的案件通报制度,构成犯罪的。

司法资源十分有限,影响司法公信力,用诈骗罪来惩治虚假诉讼难以达到刑法目的, 4.虚假手法隐蔽多样,公私财产的取得与否并不是虚假诉讼的既遂与否的标志。

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客体要件模型;主观方面,而且基于这种特殊关系,或者行为人为赢得胜诉判决以贿赂方式收买审判人员构成行贿罪的,冒充为处于筹备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达到其儿媳在与被告的离婚大战中不能分割讼争房屋的目的,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典型性,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一般不法侵害相比, 最后,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民事虚假诉讼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且一般以罚款为主,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1.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民事虚假诉讼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根据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财产性利益,其主观上并未产生错误认识,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6 4.正确处理此罪和彼罪的关系,民事虚假诉讼是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而干扰或误导法院的审判活动,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7月第4期(总第58期), [6]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

在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的情况下,笔者所在法院已发现4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本文试图在全面介绍三种观点的基础上。

却以该赠予存在争议为由要求撤销。

也正是基于这种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

准许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维护司法权威,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应以受害人受损的范围为限,建立受害人申诉制度或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权利,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欺骗性,诉讼欺诈罪并不制裁所有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降低司法工作效率。

(三)民事虚假诉讼刑事制裁的必要性 1.民事制裁手段的无力呼唤刑事制裁手段的启动,且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标的额较大的房产、经济合同等案件。

[4]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也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受到主体限制,原被告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背离诉讼制度目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至30万元。

在杜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租用合同纠纷中,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五,虚假诉讼包括民事虚假诉讼目前只是一个学理称谓,载中国普法网,符合刑事犯罪主观发面的基本模型;客观方面,要求确认其享有讼争土地使用权,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申诉和向法院申请再审持否定态度,以及赔偿数额及范围均现行法律均无明确规定5,虼松枇⒍懒⒌乃咚险┢锸圃诒匦校虿⒉荒艹浞帧⑶〉钡拇蚧餍榧偎咚希芷胂拢蝗衔欠缸铮凰洳还钩煞缸铮谡┢镏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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