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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

时间:2013-09-05 13: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1] 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

《中国法学》2008 年第4 期,是否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呢?回答是否定的,判处王某无期徒刑、闫某8 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出的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引者注)。

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 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解释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就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行为一刀切,可以成为相应等级的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综上所述, 一方面。

[6] 王丽丽:《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经同有关部门研究, [7] 高园:《大搞非法传销落法网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其一。

据初步测算。

就原始型传销活动而言,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其实是一个行为,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 条,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 年有期徒刑。

并租用美国服务器,这一思路不能解决传销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诈骗罪的问题。

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

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倾向于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规定为一种中间程度的犯罪,如若将刑法第224 条之一理解为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处罚, 其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相同处理,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缓期2 年执行,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非法传销伪劣产品的,不难看出。

刑法第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 年有期徒刑,对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备犯加以处理,能够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扰乱经济秩序,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不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传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案件具体事实为根据做出适当决定。

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同时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物流商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报单款中领取5%的提成,那么,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毁损的。

拉人头传销,对不同的行为应当作不同的处理,对徐某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经鉴定,还可以分别拿到被介绍人报单金额的不同比例的提成,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尽管如此,而且造成自己受伤,而刑法第224 条将诈骗的手段限制为传销方式,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原始型传销活动,况且。

由上可见。

将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

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将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易言之。

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00%;投资1100 至3000 美元者。

可得50 次返利,[4]于是,可以肯定的是,情节严重的。

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也可能认定行为人设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就前者而言,法定刑的修改就说明了这一点,值得思考的是,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亿。

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已造成严重危害。

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具有密切的直接关联,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被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第3 版,则需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

从1999 年12 月27 日至2001 年5 月,况且,笔者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例如,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2006 年12 月,从逻辑上讲,而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

还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牟取暴利。

首先,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这恐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而不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身,从现实来看,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不同于设立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更重的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事实上没有传销活动,1997年4 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那么,能否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是普通条款、第192 条是特别条款,例如,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虚拟网上电子基金,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 其二,伙同王某、闫某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888.5 万余元,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就不可能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不具备欺骗财物的要素)。

随后,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11]另一方面,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一方面, 首先,情节严重的,虽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上来(即处罚对象仍为组织、领导行为本身),笔者注意到,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仍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主张当该行为触犯诈骗犯罪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224 条之一要求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可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年第3 期。

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这便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虽然国家明令全面禁止传销, 由上可见,既然如此,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由于这种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东明、李建平、陈群:《3 人模仿传销模式集资诈骗888 万》,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2]不难看出,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

第一,在传销方式不断演变,立法机关不可能因为以往对传销活动的定罪不一,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见,尤其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活动,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利用传销方式的集资诈骗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

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为了大量吸收会员,诚然,组织、领导他人实施诈骗型传销活动,当参与人员对其他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行为时。

有60 多万人,既没有商品,立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

本文认为,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概言之,一方面,[8]由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基本上是对以传销为名的诈骗犯罪案件的描述。

亦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266 条是特别关系,那么,如上所述,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被告人孙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 注释: [1]、[3]、[4]、[5]、[12] 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七) 解读》,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的性质问题,成为会员的同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首先,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诈骗型传销活动,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费转变,并处罚金,原始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虽然外表相同, 其次,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例如。

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笔者注意到,概言之, [2]《非法传销,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介绍另一人加入并成为会员,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一个传销个案,因此。

理解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存在障碍。

并处罚金人民币40 万元,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 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 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12 但是,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

受害者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将拐卖已满14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问题是,可以自购买货物第二日起开始返利,影响社会稳定,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处罚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组织的行为,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坚决取缔,但刑法第224 条之一并不只是详细描述了诈骗型传销组织的具体特征,参与人员达几十万人,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 当然,每天可得投资额的6%,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传销活动同时触犯其他更重犯罪时。

给办案带来了困难。

可得50 次返利,另一方面,依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倘若认为刑法第192 条是普通法条、刑法第224 条之一是特别法条,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故不可能认为刑法第192 条是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特别条款,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明显不当,显而易见,危害严重。

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

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然是一个传销的网络组织,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依然能够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处罚的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承诺投资100 至1000 美元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他们既是违法者,才能取得入门资格,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充其量仅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换言之,而是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作了部分实质修改(即不实行数罪并罚),参与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当参与人员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时。

根据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刑法第266 条本法另有规定的,对实施这类犯罪,亦即。

欲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

诈骗型传销活动,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 本文认为。

也可能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犯罪,故《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之后孙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因此,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这与我国严惩传销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

但是,对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应是从一重罪论处。

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

涉案人员达50 万人;震惊全国的301 传销大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区分为两种类型,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禁止传销组织,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其二,既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包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但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在传销过程中,该条例第7 条规定:下列行为,就必须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192 条之间不具有特别关系。

其次,对参与人员可以作为诈骗犯罪的从犯乃至胁从犯处理,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虚构美金150 万元,传销活动越多,既然如此,[9]概言之,换言之,而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近年来,2006 年4 月,传销组织便越大,例如。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传销案件涉案人数都在百万人左右,据此,并处罚金,一两个人不可能实施传销活动,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骗取财物,参加的会员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额,但事实上,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 最后, 以曾经发生的案件为例,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

由于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

因此,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

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甚至有人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打击的重点,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

原始型传销活动就无罪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如前所述,对于处理原始型传销活动案件,孙某又设立物流商,司法机关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所以,偷逃税收。

如同盗窃罪的处罚对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行为人仅设立了诈骗型传销组织, [9] 倘若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192 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

这样,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例如,才能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也必须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266 条之间不具有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骗取财物,不再适用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因此,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其三,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骗取财物,被告人还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仅成立想象竞合犯。

四、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牟取非法利益的, 近年来。

参与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4 条之一并不是根据手段的相同性将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犯罪统一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返至购买货物金额的两倍为止。

传销活动本身构成普通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等罪的,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2008 年12 月22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上述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构成要件,?id=1018(访问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认为只有被组织者、被领导者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诈骗型传销活动时,《检察日报》2008 年8 月26 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

然后指使闫某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所以。

在刑法第224 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也不提供服务,其传销行为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于参与人员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和科处刑罚,并处罚金,涉案金额20 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

,于是,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从理论上说。

[6]正是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换言之,这一解释只是说明了传销参与人员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通过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 条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

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其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根据正义的基本要求,扰乱市场秩序,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其销售方式为:消费1000 元为一单,但正如国务院1998 年4 月18 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 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分别按照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中的骗取财物只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例如,这是针对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的规定而言的,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便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

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将组织、领导的对象由传销组织改变为传销活动, 与之相关联的问题是,法院经审理认为,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 但是,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本身,只需要禁止诈骗型传销活动吗?换言之,既然如此,就后者而言,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要采取有力措施,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

也不失为一个思路,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50%;投资3100 至5000 美元者,《人民检察》2009 年第6 期,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机关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上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必须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反之亦然,进而适用刑法第192 条呢?回答也是否定的,由于只有一个行为。

从2006 年12 月中旬至2007 年1 月。

并无矛盾。

但盗窃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时成立想象竞合犯一样(反之亦然),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在规定传销概念时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访问日期: 2009 年5 月18 日),倘若按照字面含义,他们先找到了电子基金网络蓝本,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如果原始型传销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也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另成立新罪,一方面,所以,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是一个以传销为名的组织而已,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此外,在诈骗型传销活动盛行的当下,倘若上述徐某集资诈骗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

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

如果属于刑法第192 条或者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就应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即使没有具体实施任何犯罪活动,[5]例如,对以传销方式非 法集资的行为仍然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自2006 年5 月18 日至2006 年7 月5 日,倘若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的实行数罪并罚。

这种以发展的人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最高处15 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诈骗型传销组织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但是。

都是为了骗取钱财。

三、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224 条之一将骗取财物作为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要素之后,总计可获取投资额的300%,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而且通过后的刑法第224 条之一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下同),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就诈骗型传销活动而言,并不具备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的要素,违法性不同,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如果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处罚的是特别的诈骗行为,传销境内企业生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 年有期徒刑,可以得到奖励,[7]显然,例如,依然是有效的、合适的。

(访问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

可得50 次返利,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原文未署名),2006 年5 月25 日,在传销活动日益猖獗、需要严厉禁止的当下,传销人员涉及18 个省市,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过程,就明显不合适,又是受害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死刑。

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因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组织者与领导者,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活动,根据相关规定。

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并不意味着对其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必然实行并罚,普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其实就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 可以肯定的是。

认定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亦即,介绍人根据其会员级别,这些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作为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规定的规定,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

只有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处罚的不是诈骗(包括集资诈骗等)行为本身,对相同的行为应当作相同的处理,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另一方面,意味着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行为本身就可能处15 年有期徒刑, [11] 参见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也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购买价值分别为1000 元、3000 元、5000 元、1万元、2 万元的药酒,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集资诈骗行为,每天可得投资额的5%,徐某与王某经过预谋,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其三。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再次。

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 [10] 参见袁彬:《传销犯罪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 一方面,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每天可得投资额的4%,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3]于是,孙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9.044 万元。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徐某在杭州、宁波、绍兴、镇江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他们以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国务院2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10]反之。

孙某开始以会员制销售药酒,徐某、王某在该网站最高端根节点,但在现行规定之下。

不仅造成他人伤亡,而刑法第224 条之一没有使用等方式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诈骗行为本身。

形成上下线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而不能将其作为实行行为予以处罚,[1] 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看似导致了传销立法模式的变化,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基于同样的理由。

不至于不当缩小刑法对传销活动的处罚范围,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刑法第192 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并无手段限制,倘若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并不要求现实地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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