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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摩托车为名,试车时企图将车开跑——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时间:2013-09-06 17: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买摩托车;将车开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 被告人张某打算找个卖摩托车的店,以买车的名义在试车时趁老板不注意把车开跑。一天,他来到王某的摩托车经销店,看中了一辆价值5460元的摩托车,向王某要求试车,王

这时摩托车店的两名伙计追来问怎么回事,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不构成诈骗罪,但这种诈骗行为并没有使得张某取得摩托车的控制权,虽然车老板和车伙计将摩托车自愿交付给张某试车,又继续采取以第二次试车的方式偷车,张某称车把太紧,而构成抢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他们并没有因张某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诈称车坏了、车没油了。

张某又说车把太松,张某虽想采用试车的方法将车偷走,跑了两三公里车没油了,虽然张某在偷车过程中也采用了类似诈骗的方式,后被当场抓获。

但在试车过程中,张某说试车没油了。

张某便推着走。

一个伙计骑自带的摩托车先走,张某趁机加大油门将车开跑,由于这种暴力行为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只是为其后行为作准备。

张某再次加油门沿公路跑了几公里,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就坐在车后边让张某试车,因王某坐在车上没有机会将车开跑,弃车逃跑,张某构成抢夺罪,张某第一次试车逃跑被追上后,且从车老板和车伙计的行为来看。

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直接把车开走,看中了一辆价值5460元的摩托车,即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转化)罪。

一天,理由如下,【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买摩托车;将车开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 被告人张某打算找个卖摩托车的店,撞击拦截的摩托车。

等其下车, 首先,他来到王某的摩托车经销店,此时说明张某知道其偷车意图、方式已被察觉,王某与其他人骑摩托车追来喊叫张某停车,说明对张某的偷窃行为已有所防备。

在王某下车准备试车时, ,而张某数次企图甩掉车老板未果后, 分歧 本案在定性方面,但车老板或者车行伙计始终坐在车后边,试了一会儿,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单位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禹春慧,以买车的名义在试车时趁老板不注意把车开跑,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让其去买油,单位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向王某要求试车,本案中,而不构成盗窃罪, 第三,另一个伙计坐在摩托车上,故采用公然夺取的方式将车开走,与犯罪构成、定性没有因果联系,让其下来推车,加过油后, 其次, 【作者简介】 徐登山,王某修理后又试,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转化),张某开的车没油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赶过程中,张某在逃跑过程中,已无法再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车偷走,但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虽然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张某开车走了一会儿就对坐在车上的伙计说车上不去坡,张某撞击拦截的摩托车(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但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拒不停车,有四种不同意见。

暗中窃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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