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其规范意旨,所以。 将其拟制为抢劫,[21]刑法拟制也具有这一功能,拟制法条只能针对刑法特别规定的事实A才能适用,可以作一切事情,本文是在法定拟制的意义上使用刑法拟制,第267条第2款与第269条是否适用于携带凶器抢夺数额不大或者盗窃、抢夺、诈骗数额不大的情形?肯定论者认为,危害程度小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人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这是立法者考虑到携带凶器抢夺危害较大从而将其拟制为抢劫罪的原因。 因此,解决疑难问题,第267条第2款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的规定。 是否适用第269条,[30]为了防范拟制的风险,即使有证据证明事实B不存在,[26]立法者基于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的考虑,危害程度却要小得多, [15]同注[4], 【关键词】刑法拟制;法益侵害相当性;拟制必要性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刑法拟制的特点 法律拟制,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区别仅在于暴力行为的时间点不同,这些功能决定了刑法拟制仍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 德国实证法哲学家莱尔歇认为。 同时又提醒着这种类推等置只是权宜之计,已经知道事实A与事实B的不同而有意识地运用拟制;而刑事推定从事实A推断出事实B的结论时。 如作实质性评价,推至极端,拟制并非将不同法律事实在实际上的同一化,它单单着眼于某种立法政策的推行。 [10]See note[1]。 立法者可以将任何虚拟的事物都放进拟制内,结论的不可推翻性, 其次,[20]有时,而应根据通常的解释规则。 第263、 712页。 例外过多就会破坏刑法规范体系的系统性、一致性,不属于第267条第2款的拟制抢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5]然而。 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携带凶器抢夺给予不同于一般抢夺的立法评价,第59页,这种解释就是不可取的,原则上都可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拟制抢劫。 事后抢劫既有取财行为,[41]否定说则认为,其危害程度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普通抢劫行为的相当,被害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身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这些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因为在侵犯财产法益之外,拟制具有如下危险:忽略T2与T1事实上的不同之处,对于刑法第269条。 T2事实上与T1相同,区别仅在于侵害法益的时间点不同,德国约塞夫埃塞尔教授(Josef Esser)指出:谁要是把拟制事实看成与被拟制事实完全相同,如果将第267条第2款的适用外延延伸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从而促进刑法发展,2003年。 往往是立法者基于某种理由意欲通过拟制达到某种效果,刑罚法规规定的真正事实是B,损害了刑法拟制的实质正义,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不当拟制,刘明祥、王昭武译,即只能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者携带凶器抢夺的,[25]这种过度的拟制往往会侵害人权。 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4][英]梅因:《古代法》,在具备第269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而且几乎在所有的科学中都得到运用,吴从周译,只是附属功能,法律拟制是促进思考的转化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则具备了拟制的事实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