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应当具体分析:(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如果按照前述(1)对有的诈骗行为已经认定了特殊诈骗犯罪的,两者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按照第二种观点当几种诈骗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难分主次时。 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 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4、主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该种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行为人的主行为定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连续犯的处罚原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首先分别以其对应的诈骗犯罪的起刑标准为基准,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从一重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属于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相互独立的连续诈骗犯罪。 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 3、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于先后实施、相互独立的数个诈骗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按照传统连续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断,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 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3)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 此种情况下,那么,作出司法推定,由此可见,另外, 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便无法选择罪名,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仅表明行为人不愿意积极履行合同,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因此,定性则无从下手;即使有主次之分犯罪数额的归属亦如第一种观点那样无法认定,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但是,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 虚构事实,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说来,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68页 [2] 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 1997.第四期.78页 [3] [日]西田德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 [4] 肖中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刑事司法指南》 法律出版社.2000第三期117页 [5] 苏惠渔《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170页 [6] 王作富《刑法学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812页 [7]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7. 686页 [8] 肖中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 2000.第三期120页 [9] 刘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