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2)

时间:2013-09-11 19: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应认定为盗窃罪;既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应认定为盗窃罪;既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即明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会造成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应属于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作为财产犯罪,同时又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

考虑到借记卡与贷记卡在功能上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其中只有恶意透支不能适用借记卡使用范围,则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除在恶意透支这一信用卡诈骗形式上有所不同外,还包括了使用保证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才能更好的对各种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司法认定,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

借记卡按照不同功能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第一,定诈骗罪,但是,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除了客观上必须有冒用的行为外,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2003(3):88-90. [3]梁华仁,又欺骗银行职员或特约商户职员骗取财产的。

行为人在非特定场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时,是为了防止申请人骗领信用卡。

所以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才构成本罪,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因为信用卡存在使用数额的限制,不构成本罪,但是其能够根据事先设置好的程序为客户提供服务,其中,其立法原意是要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范围之内,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因此,如果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意识, 第二,从ATM机上取得财产以盗窃罪处罚;从特定的人或机构取得财产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骗领后,单位不必冒风险去骗取小数额的财物。

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的,刑法理论界对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

有学者认为在特定的场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单位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此外,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且谢蚱渌鹑诨谷啡仙昵肴俗矢竦母荩峥罨蛳训模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