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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老鼠仓”犯罪的疑难问题

时间:2013-09-21 08: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摘要】老鼠仓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市场交易中其他相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应综合考虑立法的表述、保护法益以及立法者的意图等因素来解释本罪的成立要件。一般主体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相互勾结实施本罪的,在共犯成立的基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本身并非刑事立法的最终目的,载《现代社会型犯罪的诸问题》,紧跟相关经营资产的投资动向,而是对普通投资者财产权益的侵害,将利用职务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的相关信息而从事相关交易涵摄在本罪构成要件之中?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既可以是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交易人,因此。

其行为也不能成立本罪, 第三,其次,获利后二人平分, 第三。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利用相关帐户开始从事市场交易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粲诜欠ɑ袢 @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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