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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经济犯罪要以经济违法作为前提条件时,有一个延伸问题需要特别提及,那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前提违法的“法”,它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将关涉到经济犯罪司法处罚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经济犯罪前提法的违反国家规定,并不包括违反地方性的经济管理法规;二是它同样不包括违反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办局的行政规范和行政措施。坚持做到这两个方面,是为了避免在经济犯罪司法认定上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也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因为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构成经济犯罪的基本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经在第九十六条中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即本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加以严格遵循,不能做任意扩大性的解释和适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伟)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