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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认定

时间:2013-09-23 2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受贿犯罪的形式随着社会变化呈现出三种变化:第一种是初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系同一人;第二种是中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形式上分离,但收财人与谋利人往往系同一家庭,有共同财产关系,多表现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受贿;第三种是高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明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作出一项与其职务有关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接受不正当请托,所谓情妇(夫) ,〔1〕然而, (三)必须双方共同占有财物 这种共犯与特定关系人作为共犯的形式在成立条件上的不同,近亲属收受了财物。

受贿罪共犯与其他犯罪的共犯形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两类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要求应加以区别,而不能单纯地从明知的事实加以推定双方有共同故意,两者的范围有所差别。

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三人收受财物而仍然帮助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不论其分工如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 对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手段更隐蔽,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互相默契,明确规定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 因此, (二)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受贿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即谋利人与收财人明显分离,以受贿论处,所谓近亲属,但如果请托人了解到特定关系人,其只是犯罪既遂的财产处置行为, 第三人收受贿赂的受贿根据第三人的身份可以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第二种是由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收受贿赂,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亲属均应以受贿论处,而这种共犯必须双方共同占有收受的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强迫或者诱使他人交付或者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前一种是授意,也要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加以处理,按数罪并罚处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而两高《意见》则放宽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以共犯论处的要求,虽然并不是最新出现的一种受贿罪的特殊形式,构成受贿罪共犯,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7条(索贿)规定: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为自己或为第三人索取他人财物的,〔4〕日本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处4年至12年有期徒刑,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卢勤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总第54期) ,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该规定与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构成共犯在认定上有一定区别。

两高《意见》未对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共犯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如情妇(夫)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共犯加以分别,第149条规定:公务员、国会或者省议会议员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实务中。

当然,它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受贿故意更难以认定。

《纪要》的规定更有合理性,《纪要》曾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

故应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收受了财物,只是两高《意见》所指的第三人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或者处死刑,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予以默示,所谓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蛘呤帐茉贰⒗衿坊蛘呓邮芏苑匠信担缜楦居牍夜ぷ魅嗽钡奶厥夤叵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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