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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

时间:2013-09-25 13:2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提要:贪污罪犯罪主体从建国初始,就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往往从法律到法条,缺少实证性的探讨。本文试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历史沿革到具体构成来探讨其主体的分类,并且提出了贪污罪共犯的划分。 关键词:贪污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共犯 一、前言 我国刑法中的贪污

因为它既不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实施了贪污的行为,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论,如果所经营的财产中没有国有财产的成分,处理他人事务之人”以及“处理他人事务之人”,就是犯罪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只有确定了贪污罪的主体,并且提出了贪污罪共犯的划分。

相同主体共同贪污最常见的形式是贪污犯罪的窝案、串案,最主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一个贪污罪的刑事立法,诨疾∑诩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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