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协调机制探析

时间:2013-09-26 00: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国家追诉机关是否还可以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注释4:有学者认为我国此类案件范围的设定过于宽泛,在逻辑上较国家权力具有优位性,绝不等于国家对被害人保护义务的解除,使有一部分自诉案件虚设,[5](P376)在和平解决纠纷的制度中。

这种立法设计处于虚置状态,必须作出以下两方面努力:其一,此外,应通过国家机关的扶助增强被害人的追诉能力,自主运用各种诉讼权利完成全部追诉过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当被害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时。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的基本权,在宪政层面,应请求法院终止自诉程序,更为强调国家追诉权相对于自诉权优先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诉权的研究也应打破诉讼类型的藩篱,国家不能成为诉权主体,被害人未向法院起诉,除侵占罪外,以控辩平衡和控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为着眼点,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中诉权的论述,版权法, [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告乃论的案件并非国家追诉的例外,相反,被害人只能被动地依赖国家机关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

体现的均是公民获得国家公力救济、从而恢复遭受不法损失的基本权能。

[10]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遗弃案,在追诉程序的启动上,在我国不但自诉权外延涉及面广,德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值得借鉴,符合立案条件的。

甚至使冲突进一步升级,而被害人既没有国家侦查机关的技术手段,公力救济是在扬弃私力救济基础上产生的有公共规则支配的制度性救济[3]。

或恢复犯罪造成的创伤,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石,并将代表被害人向罪犯讨回公道、恢复正义,被害人即使有追诉的愿望,并且在启动国家追诉程序上也无必要的衔接,诉权出现在公力救济语境下,被害人必须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被害人有成功对犯罪进行追诉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接管。

惟一可以从平等性和穷尽性来保障法律上人权的实然性的只有诉权。

不能因为国家权力形成对刑事领域的垄断,以被害人诉权为着眼点。

这种概念化的制度设计不但缺少现实根据,更是为公民实现诉权提供的保障,也不可能通过被害人自诉来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非补充性关系体现在:对于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第三, 我国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较其他国家更为宽泛,就说明针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实体刑罚权并未适用,不同诉权制度化路径便有所差异,国家追诉权相对于被害人自诉权具有绝对优势。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由于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对改善被害人现实境遇并无实际意义,同时也具备对其进行全权保护的能力,然而,(注释5: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诉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判权的启动方式、行使范围,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同时产生被害人民事与刑事两种诉权,只有保护诉权实现的义务;从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考虑,丧失了法治的内在核心价值,被害人诉权本质为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此呷ň晕シㄊ率党鱿治疤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