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姻法
时间:2012-01-30 00:36来源:思语风舞 作者:杯里的勿忘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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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大家,如果是律师是最好的,我是个一个行动不方便的女人,因长期被我爱人精神压迫,在两个月之前到法院上诉离婚,法官知道我无能力养孩子,也没工作的能力,小孩也十六岁了,而我老公是有能力的,只因我老公现在,在外地打工,最后叛决书下来了,要我
我想请问大家,如果是律师是最好的,我是个一个行动不方便的女人,因长期被我爱人精神压迫,在两个月之前到法院上诉离婚,法官知道我无能力养孩子,也没工作的能力,小孩也十六岁了,而我老公是有能力的,只因我老公现在,在外地打工,最后叛决书下来了,要我一个行动不方便没工作能力的女人,来养小孩,法官说我不能不要小孩,会叛我遗弃小孩罪,那老公为什么?不会有事情,这样的叛决是否有问题
我不是律师,从你说的情况看。你看最新婚姻法。你的孩子也有十六岁了,再过两年可以成年,法院作出把孩子判给你也许是为以后有人照顾你,在孩子还没有成年这段时间,你老公也应该要给生活费给你孩子的。如果你不要孩子法院不会叛你遗弃小孩罪的。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你自己参照下面的情况分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想知道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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