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此前《婚姻法》已有"解释(一)、(二),如今又再次制定"司法解释(三)。可见该法制定及修订是多么草率和随意!而此次"司法解释(三)"一出台,立马又引起强烈的争议。有的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偏向强者;是"城市人的法律",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别。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有的指出婚姻法解释不能顾了权利忽视公平;有的甚至直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离婚财产分割法等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很值得有关部门思考。相比看最新婚姻法。 笔者注意到这些议论,但更想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本身进行思考。查百度,所谓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学会2011年最新婚姻法。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据此可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是对存在歧义的法律条文由有解释权的权威部门作出解释,避免歧义。换成通俗的意思,就如同划定边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会出现模糊地带,逻辑上称之为周延。关于司法解释其实有一个现成很好的例子。就是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区政府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以政务司司长身份在立法会就新的行政长官任期发表声明,宣布向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作出解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专门进行了司法解释。补选的行政长官只能执行剩余任期。厘清了新的行政长官执行的是剩余任期还是完整任期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非增加内容进行解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不是如此,以热议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说,这里却添加了"父母出资"的内容。假如这对夫妻有多子女,由于种种原因只为这位孩子出资购买不动产。而他一旦离婚,财产归在他的名下,那就有可能引发其兄弟姐妹对父母出资的归属分割争议,这里涉及到父母财产的继承问题。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岂能如此解释?即使是投资都要享受投资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竟然婚后不享受?这是司法解释还是剥夺弱势一方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点放在房产问题上,这实在是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释。虽然房产问题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但司法解释岂可不顾整个婚姻状况就此进行解释?如此令人心存顾忌,是否结婚双方都要买一套房防备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岂非成了房地产商的托?难怪有人戏谑这是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司法解释最不该的是随意。如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说实在的,醉驾入刑法律条文其实存在瑕疵。既然醉驾入刑有法律条文,那么事后举证醉驾能否被认定?三国时有这样一则故事。刘备入蜀割据后的某一年,发生了大旱。为了保持稳定,刘备就下令,百姓不得用粮食私自酿酒。有官吏从某人家里搜出了酿酒的器具,就准备按律课罪。老臣简雍与刘备一起出游,看到男男女女行走在道上,就对刘备说:"他们想干奸淫之事,为什么不把他们绑起来送官呢?"刘备问:"你怎么知道的?"简雍回答说:"他们都长着干奸淫之事的器官!"刘备放声大笑,于是下令不再以有无酿酒器具治人之罪。如今查醉驾岂不是正重复做这样的行事? 估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意识到这一问题,因而在一个会议上说:"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随后,最高法还发布了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这也是一种司法解释方式。但由于张军的这个讲话恰好是在艺人高晓松发生醉驾之后,因而有为高晓松开脱的嫌疑,引起热议。象这种拟定法律条文随性和因某位领导人的讲话而出台司法解释就显得过于随意,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司法解释岂能越解释越复杂歧义更大?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