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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倒戈男人?

时间:2012-02-01 05:46来源:editwork 作者:香江之友 点击:
新婚姻法?怎么回事啊,不太懂,怎么竟说支持男人包养小三,支持离婚的说法啊,还有女得不要结婚了,离婚后什么也得不到,谁能给我解释一下? 房子可以说是个敏感的话题,凡是涉及到不动产的,都非常敏感。可以这么说,以前《婚姻法》涉及到房子的,就是各打5
婚姻法?怎么回事啊,不太懂,怎么竟说支持男人包养小三,支持离婚的说法啊,还有女得不要结婚了,离婚后什么也得不到,谁能给我解释一下?

房子可以说是个敏感的话题,凡是涉及到不动产的,都非常敏感。可以这么说,以前《婚姻法》涉及到房子的,就是各打50大板,只要离婚,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都是各自百分之五十。但新出台的《婚姻法》对不动产做了很细致的说明并给予解释。

先来看看解释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再来说说发条: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最新婚姻法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其实最新婚姻法。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些明文规定,可能你看是太懂,那我就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婚前,所有财产属于你的名下的,那离婚的时候就是你的。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就是,结婚以后,在不动产方面,大家都付出了辛苦,都付出了很多,那么就应该是按比例来分。

   如果你还是不太懂,那么,你可以法律咨询,来获取你想要的答案。


没有这一说。自婚姻法出台,都是保护合法的夫妻。同居关系的都不保护,何况小三呢。不要道听途说,把我国法律给变质了。


   我就这么告诉你,有有一利就有一弊,看问题不能只看表面的,离婚的时候,纠纷少了;结婚的时候,动机单纯了。以后要想指着不劳而获,那是不可能了。我想你看的也不是太多,这里,一定要明确一点,你看仔细了: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要想得到,先要付出。合情合理!当然,小三们除外!这次出台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这一条对小三、情人无疑是晴天霹雳,也就是说:在和男人鬼混偷情包养期间,无论男人跟你签了啥协定到分手那一天都不算数的,你最多用一哭二闹三上吊来威胁男人,而无法从法律上保护自己。这样一来不知道会有多少男人松了一口气,平时养个小三,玩够了就甩了你,告诉你“找个好男人嫁了吧”,有点良心的愿意给点补偿,不愿给小三们一点脾气也没有,因为男人手里有了法律这张王牌啊。所以小三们要及时研究最新法律,跟得上形式,别被男人们甩了后还啥都不知道还吓唬去法院告人家。不能让男人一张协议给蒙了眼睛,要实打实的东西,比如:钱和房子。

     但是,有一利就有一弊,《新婚姻法》解决了婚姻当中一部分难题,但增添了婚姻的现代性,这并不一定能极大的促进家庭和谐甚至是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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