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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律师进来呀!

时间:2012-02-01 06:08来源:唉又跌了 作者:野鹤大笨蛋 点击:
律师你好,我有两个朋友她们两个是07年12月份领的结婚证,还没有办理结婚仪式,但是他们现在要离婚。是男方提出来的。原因是因为经常吵架性格不合。他们相处了4年了,可是男方还是坚持要离婚。现在双方家长闹的特别僵。原因是女方家长要求分割财产。但是男方

律师你好,我有两个朋友她们两个是07年12月份领的结婚证,还没有办理结婚仪式,但是他们现在要离婚。是男方提出来的。原因是因为经常吵架性格不合。他们相处了4年了,可是男方还是坚持要离婚。现在双方家长闹的特别僵。原因是女方家长要求分割财产。但是男方个人没有什么财产。他现在跟着他爸妈在他爸妈的公司里边打工。靠他妈每个月发点工资生活。但是在07年3月份的时候。他们定了一次婚,男方的父亲口头答应给他们两个一起开一家店。哪个店在07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准备。最新婚姻法。后来由于男方家的姑父也来石家庄了。哪个店男方家的姑父也参股进来了。后来男方家父母怕考虑以后店的分割的问题下。男方的父亲也参了一股进来。虽然是个体经营户。但是他们三个还是分三股内部协议签字分成三股共同经营。有了利润大家一起分。(姑父投资12万,男方父亲投资15万。男方投资12万)。(这个都有帐本记录签字了的)哪个个体店面的法人是男方本人。当初因为本来是想给他开店的所以法人就是男方。店子是在他们领取结婚证之前开的。但是他们领结婚证的时候也没有做婚前财产公正。现在问题就是女方认定了那个店的法人是男方。所以要求分割那个店的财产。但是现在呢哪个店已经卖给男方姑父了。但是法人没有改。(因为修改法人不方便。出于亲戚的信任。所以就不改了)。他们签署了一个内部转让协议书。三股都在上面欠了字。男方开店女方家一分钱都没有掏。以前女方在别的地方上班的工资还不错。但是订婚的时候男方父亲说毕竟自己开店了就别给别人打工了。就跟男方一起把店好好经营吧。女方过来了。但是也给开工资的。同样三股东也都开工资。07年年底基本没有盈利。把工资发完就没有了。08年盈利了15万元。按三股来分。每人得5万。后来三股一商量就把店卖给男方姑父了卖了60万。男方父亲拿了这个钱。(因为投资开店的时候。男方的12万。有10万是借的同学的。后来也是他父亲帮他还的)。现在问题就是女方要求分割店里08年的盈利所得。还有就是卖店的钱女方也要分。请问女方这样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得到认可么?还有就是女方在同男方在一起的时候打过一次胎。得过一次宫外孕(做了手术)。女方就男方对女方的身体造成的伤害。要求经济赔偿。这合理么?


店是结婚前开的,属男方个人财产,只有婚后店的增值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08年男方分得的利润5万元,如果当初三股协议利润是平均分配的话,卖店的钱60万除以二,30万,再减去12万的投入(父亲帮忙还,也就是欠父亲钱,但这需要证据,不然父亲帮忙还可能变成赠与,而不能算成是男方的开店投入了)18万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店而言,2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当然这些是大概的计算,账目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适当变一些,这个就你们自己掌握。

打胎,宫外孕,又不是男方一个人的责任,事实上最新婚姻法。跟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是两码事,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用理会


店子是在他们领取结婚证之前开的,(因为投资开店的时候。男方的12万。有10万是借的同学的。后来也是他父亲帮他还的)可以判断出男方出资系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08年盈利了15万元。按三股来分。每人得5万。此5万为共同收入,可以要求分割.但如果已用于家庭支出,则不存在分割.

转让店面所获得的收益超出投资部分为黄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女方就男方对女方的身体造成的伤害。要求经济赔偿,此没有法律根据.也非侵权行为,不应赔偿.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不合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我是律师,刚从石家庄回来,明天正好去正定办案,如果你有时间,我当面给你解答,好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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