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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合理之处?谢谢参与,有重谢

时间:2012-02-01 22:49来源:小敏 作者:玻璃石子 点击: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这是一条的解释是依据民法理论中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因为夫妻双方有互相代理的权利,在第三人不知或者不能知道其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出于善意支付合理对价,该买卖合同成立,若已经履行则不能撤销合同。(关于买卖不动产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规定不动产合同自签订是成立,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可以主张撤销,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由签订合同一方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造成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是对前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种追偿,也可以理解是对于权益一方的补偿性规定。
1.保护了第三方在物权上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保护了夫妻共有财产享有权 处置权, 不知情一方的追偿权.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购买者有理由认为出卖人代表了配偶,这是法理当中的表见代理。第三方属于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所以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由于出卖者的擅自卖房行为给另一方(共有人)造成了损失,所以一旦离婚,人民法院会支持受损失一方。这也是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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