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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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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2012-01-12 12:30 您好!您的问题由四川婚姻律师网为您回答。我们的网站是全国著名律师网站,专攻婚姻案件,立志成为您身边最放心的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最新婚姻法。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四川婚姻律师网在线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