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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相关解释

时间:2012-02-02 13:18来源:嘉州憨人 作者:李泽尧 点击:
七星说法第一期:婚姻法解释三的试解读 开办《七星说法》这个栏目,我们的初衷是这样的。 中国社会当前,有很多变革的趋势: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生产力的整合能力大幅提高;在文化层面,世俗化不断推进,意识形态色彩逐渐淡出日常视野;在人的个性层面,现代的
七星说法第一期:婚姻法解释三的试解读

开办《七星说法》这个栏目,我们的初衷是这样的。

中国社会当前,有很多变革的趋势: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生产力的整合能力大幅提高;在文化层面,世俗化不断推进,意识形态色彩逐渐淡出日常视野;在人的个性层面,现代的合理的生活方式,被设想和实现。中国社会的世俗化进程正在推进,包括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不过,问题也就在这里。我们社会的发展历来受到政府的强力支配,宏观经济计划的制定,社会体制的规划,无所不包,而相应的法的合法性建设始终欠缺。因而,社会问题的出现和行政系统的相应功能是分不开的,如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权力寻租,贫富分化造成的尖锐社会矛盾。

缓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制度化的渠道建设和疏导,而制度的建设和保障,需要强有力的法力系统。关键也在于社会对法的普遍认同和承认。我们社会的法治建设一直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无法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的群体的利益实现并限制强势群体的权利扩张。

在法律正义维度缺失的现实中,当代社会问题的本质,就是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凸显,重构法的合法性就刻不容缓。

这样说是个大议题,但我们的《七星说法》栏目希望从小处着眼,深入浅出,不拘一格。我们的目的是希望将更多对法理的探讨,对法的实践的关注带入大家的视野,从而彰显法的价值和精神。

非常欢迎建议和投稿。请@瓢虫君。

本期导读:

婚解三实施后,争论每每上升到女权主义的高度。有人说婚解三对女性冷漠残酷。可是法律本来就不是要有人情味的。本文作者更倾向于"婚姻契约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权利意识的体现"。他说:"让归上帝的归上帝,归撒旦的归撒旦。本来嘛,相爱靠做能做出来,婚姻不靠合同写不出来。"

婚姻法解释三的试解读

文/刘步筑

婚解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简称,整体上讲,婚解三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法律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也很强。由于法的滞后性,婚解二出台之后又产生了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只能以法律原则裁定个案,不仅增加了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的工作量,而且法律原则的频繁引用致使的两个比较糟糕的后果:1.法律裁决的不一致越来越严重;2.部分判决遭到广泛争议。尽管有些立法瑕疵,在某些问题上和物权法产生冲突,但婚解三的出台可以说是非常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首先在这里表示支持。

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立法时立法者看到很多案例,比如说一方拉着一个冒牌货去结了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经过仔细审核促成了这桩"喜事",给被冒充的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又没法通过诉讼让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怎么办?(案例:)所以之前的判决是裁定"离婚"。被冒充人表示由于第三人的恶意以及相关部门的疏忽大意、放任甚至故意的行政许可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却得不到应有赔偿,于是这种情况下婚解三第一条第二款这一条发挥了作用。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是拒绝出示证据的不利推定原则(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实际上在这一条推出之前,绝大多数法官断案时以此为依据的也是常见的。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婆婆如果跟儿媳处不好,给她披麻戴孝买坟墓的就很可能不是两个人而是一个人了;如果丈母娘得罪女婿,后果相同。我认为这是一个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陋习的法律条款,将夫妻关系中的私权从家庭关系的纽带中剥离出来,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在后面的房子条款中还会讲到)。但是相应的,执行起来我们可以想象是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一方坚持这样,那就干脆不要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这样了,相濡以唾沫的关系破裂了,直接彻底分割掉算了。所以总体来看,这一条的象征性势必是要大于实用性的。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里没有关于无/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规定,找来找去,勉强可以认为这一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规定的追加,明确了实行暴力行为的一方监护权的丧失以及合法监护人产生后其代理权。

第九条第一款"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婚姻中生育权这一项,无论81年的《婚姻法》,01年的婚解一还是04年的婚解二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提出了对于女性生育自决权的特殊保护,但仅仅限于"我想不生就不生,大不了离婚"。我不知道最新婚姻法。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我想生就生,你不能逼我堕胎"这种事情,男方不能以民法中的"减损原则"让女方承担额外的损失。减损原则指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义务使损害降至最低;对于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产生的额外损失,由被侵权人承担。减损原则的逻辑即如果我让你怀孕了,我认为你"把孩子打掉的损失小,生下来的损失大",所以你如果生下来就要承担额外的损失。实际上这种逻辑在民法中是普适的,唯独这里比较例外。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之相悖的是婚解二第十一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养老金的意义在于对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非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所以最高院认为养老金涉及专属性财产权的概念,是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的,与之相似的还有如被侵权后用以补偿损失的人身伤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与精神损失费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人会觉得由于一方的反悔导致合同失效应当"违约"或"缔约过失"。但"缔约过失"指的是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用来反驳这一条是解释不太通的。婚姻法中除了数项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结婚的年龄限制、撤销婚姻的条件、不能结婚的几种情况等),其他都是比较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而财产分割协议就是在依法律分割之外双方的一种意思自治。为何一方会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呢?举个例子,A女和B男感情不合,协定离婚,财产平分。但是诉讼过程中,A女发现B男之前便与C男同居,显然这个时候,如果法院承认协议效力,A女的利益便受到极大侵害。而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协定内容有不平等之处,利益受损一方(可能由于威逼、胁迫或者让步)提出协定无效的变更权也是同样具有一定作用的。综上,该条的提出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这里面的法律原理是继承人获得了继承权在他的继承权转化为财产之间,他的权利只有形式的变化没有实质的变化。而继承的部分如无特殊情况(如被继承人明确指出这是继承人一方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条其实是告诉被包养的人一点,想拿钱的,熬到矮丑富的富亲戚死掉时提出离婚就可以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过错情形指:(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六条本身是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面的逻辑是,无过错方有权,有过错方无权。我能联想到一个很有趣的事是,一个气管炎去找外遇,但是经常回家就被老婆暴打一顿,这种情况下这个女方就要和赔偿说拜拜了。所以啊,大叔大妈们,听听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2/0109/340228.html。慎用暴力手段啊。

好了,现在我们来谈谈房子。第五条到第七条、第十二条谈的都是房子。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房子不是你的;房子租出去,房租也不是你的;拿着房子去开小卖部,盈余有一半是你的。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这里面的问题是,一旦房产变更登记生效,就不可撤销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解三只是做了个扩大解释。另外提醒一点,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发言人在讲述第七条时提到"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个人认为这一条定得不好,若按债权处理,双方家庭平分出资额而价值在购买到分割的过程中大幅度增值的房子,势必会对非产权登记一方造成巨大的不公平。发言人虽然提到"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这个公平合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还是一般债权的偿还,这里法条留下一个不小的漏洞。这里如果像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分割一样,共同出资部分按共有处理,将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比较合适的。

最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大家认为女人嫁进来如果空着手,出去的时候也拿不到房子是件很不公平的事。我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公平。虽然这篇文章整体上我是"依法言法",但是这里说一些边缘的话。我想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女人可以很牛逼地跟男人谈判说你得把房子买好而且得登记我的名字(略弱势一点的可以要求登记双方的名字)我才跟你结婚,本来嘛结婚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双方这样达成的自由协定,法律是认可的。如果一个女人结婚只是谋求一个长期稳定的住处,你既然没有足够的资本和男人谈判,就不要打房子的主意,就这么简单。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个小白脸,他要有本事让女人既爱又心甘情愿地养,这样也没有问题呀。所以综合一下理解,我认为这看似是对强势的男权的倾斜,实则反应了女人的选择权,是女权主义的体现。

有人认为婚解三将婚姻过度契约化严重伤害中国婚民的感情。我们不妨回到婚姻法本身,它是用来调整婚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所谓夫妻关系即在于此。在人身关系上,双方均负有忠诚义务,不履行的一方是要承担责任的,体现到离婚财产分割则是无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获得补偿。其实所谓"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这样的解读,本来就与之前的内容不矛盾,即公婆买房属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而在财产关系上,我之前提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也就是婚前的协议或公证的法律效力。我认为,既然很多人,尤其是弱势方婚前"羞于谈钱"或者"没有考虑",那么离婚时也应当"羞于谈钱"或"没有考虑"才对。如果你不懂得以契约形式进行自我保护,那么只能由婚姻法以及一系列来保护你。而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的不可能是一切权利,它只能保护你权利的底线,所以如果你认为你吃了亏,其实更多的该自责为何婚前对待权利这件事时不采取相应手段。

以一句法谚做结束吧:"法律不保护懒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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