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是愤青,不是无理取闹,只是觉得这一切来的太匪夷所思了!~这新婚姻法到底是保障婚姻的长治久安,还是摧毁婚姻和谐的利器?这个真的是只有时间能证明了!~ 我还是说下我的观点好了!~ 第一、可怕的解释 婚姻法国家长治大法,不能以个盖全,这太可怕了,新婚姻法应当更加保护妇女的权力,这样解释,男人更加无所顾及了,妇女自古以来就是婚姻的弱者,新婚法把中国妇女推到了苦难的境地,一旦男方有了小二小三,女方就会带着孩子无处可去.家没地方住,善良的母亲自己还要扶养子女,现实中太多妇女被辱被弃,生活在困境中,大多数农村妇女都依靠男方家生存,离开家就一无所有,新婚姻法解读太可怕了,是什么人在毁掉中国广大妇女的生活,有多少单亲妈妈,有多少没有父爱的孩子靠单身母亲辛苦扶养,如果没有女人的爱不知将会产生多少问题孩子,女人在为中国社会付出,为家庭付出,为子女付出,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面被推向更加难以生存的境地,难道中国要推行男权主治吗?此解释太荒凉了,如此解释,谁来保护妇女儿童。 第二、女人都当男人使了,都出去奋斗了,孩子呢? 现在大部分的孩子都是交给老人带的,中国的老人退休了,年纪大了,不仅不能享清福,还要从事更累的带孩子的工作,老人吃不消,带出的孩子呢?安全问题,君不见坠楼的、溺水的、烫伤的、失踪的;教育问题,大部分父母的文化素质和教育理念肯定没法跟年轻一代比;孩子的世界观都是从小就形成了的! 还有,谁也不占谁便宜,那下班之后谁洗碗,周末谁打扫卫生,是不是也不要占对方便宜呢? 且不说女人从身体力量、性格趋向等诸多方面天生就是不如男性的,就是长久以来的社会风气习俗,也是个男强女弱的格局,男女是没有绝对的平等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本就应该向对家庭和子女付出更多的女性一方倾斜! 第三、变相给男人出轨带来便利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随后两人一起背上了七十万的贷款。这个家庭负债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女人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女人四十五岁,男人四十七岁。男人出轨,找了个二十二岁的,然后要离婚。女方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男人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女人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男人离婚后房子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你以为这房子是自己的,你以为自己出了钱就是共同财产,可是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从来都不是你的,人家随便就可以拿走,并且强制性的说,不是你的,大不了给你补偿 这不就是开着铲车把你房子铲平然后说我给你补偿吗?这不是强拆吗?这已经不是道理不是法律而是赤裸裸的偏袒。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 婚后财产: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撤销 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亲子鉴定 无证据拒做亲子鉴定将被判败诉 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婚外同居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在这个大多是男性买房的社会,女性在结婚时不用再考虑婚房的问题了,因为房子谁买的就是谁的。 |